吉建质〔2021〕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文件精神,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更好发挥监督机构作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吉建质〔2016〕6号),结合实际,主要考核如下内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工程质量目标制定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情况。
(二)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情况、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经费落实情况、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等内容。
二、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以检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成效为主要目的,以考核监督机构能力水平为重点,采取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和工作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程序
(一)查阅监督机构资料,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监督机构办公条件、监督抽测设备和监督信息化建设情况。
(三)随机抽取监督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四)抽查竣工工程监督档案和在监工程监督记录。
(五)填写、汇总考核资料,讲评反馈考核意见。
(六)通报考核结果。
四、考核时间
(一)自查自检。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20日,各地对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检。
(二)省级考核。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6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各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组成
考核采取互检的形式,抽取各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总工)为考核组成员。
六、相关要求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相关迎检准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措施,抓好落实。此次考核结果将抄送各地方政府。
(二)对在规定时间内考核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监督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问题、任务、措施、责任、时限“五清单”,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并提出二次考核书面申请。
(三)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本次考核的内容及时间安排,认真开展自查,做好备检资料的收集、归类和整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见附件1)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查总结报告”(见附件2),主管部门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最后按地区汇总将上述资料连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22年1月20日前报送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扫描PDF电子文档,电子邮箱:jlzjgj@163.com)。
联 系 人:郭 剑
联系电话:0431-82752580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2.机构自查总结报告模板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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