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2022年9月17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自治区关于促进汽车消费恢复的若干措施》(新发改就业〔2022〕490号),提出2022年12月31日前在全疆范围内开展自治区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和汽车下乡专项行动。鉴于各地受疫情影响,活动未能及时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延长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和汽车下乡专项行动时间至2023年3月31日,如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将提前另行公告结束日期。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工作分工,推动相关措施落地见效。请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积极推进自治区促进汽车消费措施取得实效。延期结束后,将对各地、州、市组织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地、州、市在统一延长三个月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活动是否再延期,相应补贴支出由各地、州、市筹措。
附件:关于延长开展自治区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及汽车下乡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发改委_收费处
就业消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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